《升降設備法》下周一生效

《升降設備安全法律制度》下周一(4月1日)起正式生效實施,法規明確保檢分家,令升降設備的使用更有安全保障。(新聞局圖片)

根據規定,升降設備在完成登記投入運作前須作檢驗,其後也須由檢驗實體作每年一次的定期檢驗。(新聞局圖片)

升降設備安全關係千家萬戶,定期保養及檢驗至關重要,第14/2022號法律《升降設備安全法律制度》及相關配套法規於下周一(4月1日)起正式生效實施,透過制度化及規範化管理,明確保檢分家,令升降設備的使用更有安全保障。為配合法律實施,已投入運作的升降設備須於本月底前向土地工務局登記,以便按新要求做好保養和檢驗工作。

保養實體透過與責任人簽訂合同提供升降設備保養服務,具體工作包括日常檢查、維護及維修,例如定期清潔機件、為機件上機油等工作,跟進故障或運作異常情況等。保養實體有責任將其識別資料、相關聯絡資訊、緊急電話及保養合同到期日等展示於升降設備內部當眼處。當發現升降設備要進行必要維修時,保養實體須書面通知責任人跟進;如發現對設備運作有危險狀況,必須立即暫停設備使用及通知責任人,完成相應維修工作,以確保設備符合安全使用條件才能重新使用。

升降設備每年至少檢驗一次

檢驗實體負責為升降設備作檢驗、調查、編製報告及簽署檢驗合格聲明書。根據規定,升降設備在完成登記投入運作前須作檢驗,其後也須由檢驗實體作每年一次的定期檢驗,透過一系列的檢查和測試,以確認升降設備符合規範。在定期檢查並核實升降設備符合規定的技術規範、質量保證準則和安全條件後,檢驗實體須發出及簽署檢驗合格聲明書,張貼於升降機內部當眼處或電動扶梯入口當眼處,並通知土地工務局。

保養與檢驗息息相關,如投入運作的升降設備超過三十日仍不具備保養合同,已獲發的檢驗合格聲明書將自動失效。

保養實體及檢驗實體的人員組成

 

法律對保養實體及檢驗實體的人員組成均作出了規範,尤其對檢驗實體及其工作人員所從事的業務內容有進一步規管,以確保檢驗實體的獨立性。保養實體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從事升降設備檢驗業務,而檢驗實體及其工作人員亦不得從事升降設備保養業務。此外,檢驗實體的指導技術員及檢驗技術員,均不得兼任其他檢驗實體的技術人員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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